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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纪律处分条例

恪守工作纪律 规范履职用权

发布时间:2024-07-18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哪些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此次修订对工作纪律作出哪些充实完善?党员干部如何将这些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规范履职用权?

《条例》规定了哪些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此次修订对工作纪律作出哪些充实完善,具备什么样的实践指导作用?

《条例》主要规定了5个方面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一是工作失职失责行为。主要包括3种,首先是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新官不理旧账”,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等行为;其次,《条例》与问责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等规定相衔接,规定了在公务活动用餐或者单位食堂用餐管理、机构编制、信访工作、执行党纪、问责、统计工作等具体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最后,兜底条款规定了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二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拍脑袋”决策、“一刀切”执行、搞文山会海、把“痕迹”当“政绩”等突出问题,以逐项列举方式,明确需要予以处分的行为。三是违规干预插手行为。《条例》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规定相衔接,规定了对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的处分条款,还增写了按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四是泄露组织秘密行为。《条例》规定了对泄露、扩散、打探、窃取党组织秘密行为和私自留存党组织相关资料行为,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泄露试题、考场舞弊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处分。五是违规出国(境)和国(境)外违规行为。《条例》规定了对违规谋求公款出国(境)行为,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变更路线行为,在国(境)外违反当地法律、习俗行为的处分条款。

《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0条,此次修订增写7条、修改6条,是增写条文最多的一章,充分体现新时代管党治党实践经验。增写内容主要包括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对公务活动、单位食堂餐饮浪费管理失职,不履行报告和登记义务,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以及滥用问责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不断充实完善的规定将更好发挥实践指导作用:一是旗帜鲜明地为党员干部履职尽责亮出标尺、划出底线。《条例》聚焦监督执纪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实违反工作纪律情形,细化处分规定,有利于党员干部在履职过程中警醒、知止,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行动自觉。二是促进党员干部敢于斗争、正确履职。《条例》及时回应突出问题,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以及违反信访、统计、问责等工作规定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有助于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履职尽责、规范用权,进一步激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三是引导党员干部养成简朴之风。《条例》对餐饮浪费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有益于党员干部弘扬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优良传统,带头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四是推动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从严从实。《条例》将原来一些适用兜底条款处理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列举出来,使之成为具体的纪律条款,从而使工作纪律边界更加明确、清晰,推动监督执纪更加精准、规范,为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党和人民事业的大敌,有哪些突出表现,其危害是什么?《条例》为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顽瘴痼疾,时有发生、防不胜防,要持续抓、反复抓。”从办案、巡视和调研发现的问题看,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为:一是工作浮于表面,务虚不务实。二是不尊重客观实际任性用权,急功近利、违规决策。三是片面理解、机械执行政策举措和工作部署,看问题、干工作忽视实际情况,罔顾客观规律,盲目硬干、“穷折腾”、搞“花架子”。四是文多、会多、检查多、考评多、材料多“五多”现象依然突出,有的为规避有关要求,红头文件少了,便函、电话、微信多了,“指尖上的形式主义”仍未彻底解决。

作风问题本质上是党性问题,在新征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认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严重危害:一是贻误工作。面对工作任务,装装样子、走走过场,工作任务就会层层落空,发展规划就会仅仅停留在纸面上,不仅贻误发展机遇,还浪费国家资源。二是破坏党群关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历来是我们党和人民的大敌。不顾群众的需求和意愿,不关心群众的困难和疾苦,就像一堵无形的墙,隔离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动摇党的执政根基。三是败坏社会风气。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务虚不务实,浮躁虚夸,或者营造声势、摆官架子,或者随意决策、乱发指令,或者数字造假、搞假政绩,在党内和社会上均会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有针对性作出处分规定,共6项:一是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二是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三是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四是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五是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六是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存在上述行为,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党纪处分。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格格不入,是我们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把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违规干预插手行为与规范用权的要求背道而驰,为体系化纠治这一问题,《条例》设置了哪些条款?

《条例》设置了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纠治违规干预插手行为。其中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是由2018年《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修改而来,仍是纠治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司法、执纪执法、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表彰奖励等活动的行为,但要求更为严格,比如将适用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为全体党员,对象上全覆盖,体现了“管全党、治全党”的坚定决心。第一百四十三条系新增条款,规定了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的纪律责任,双向施治,使得对违规干预插手的治理链条更为完整,纠治更加体系化。

《条例》为督促党员干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完善了哪些规定?党员干部如何将这些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积极履职?

党的二十大强调,要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针对一些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上交等突出问题,《条例》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鼓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分别在总则和分则部分完善有关规定。

在总则部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纪律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第十九条规定,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不予党纪处分,还规定了对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具体情形,激发党员干部正确立身做事、积极担当作为。

在分则部分,第一百三十一条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以及“新官不理旧账”的处分规定,防止领导干部以班子换届、岗位调整为借口,对遗留问题视而不见、久拖不决。着眼促进党员干部履职尽责、规范用权,增加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的处分规定,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心怀“国之大者”,围绕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正确行使权力、积极促进发展。第一百三十七条增加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促进党员干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

对于党员干部来说,一是要坚定理想信念,激发积极履职的内生动力。人生有了信仰,才会拥有精神的依靠和前进的动力。党员干部要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牢记初心使命,强化宗旨意识,不断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二是加强党纪学习,增强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的行为自觉。要结合自身业务工作,加强对《条例》的学习,掌握核心要义、把握精神实质,真正将党纪国法刻印在心,自觉置身于纪律规矩之中,以铁的纪律来规范言行。三是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增强时刻检视己身的思想自觉。作为党员干部,必须具备强烈的自我革命精神,不断锤炼过硬作风,及时检视自己是否存在得过且过、敷衍塞责、懒政怠政等问题,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勇于向自己“亮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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